党的组织工作

722013/6/8 10:17:40总站管理员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指的是基层单位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三)支部委员的设置

支部委员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统战工作委员。

(四)支部委员会选举和改选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

1、起草工作报告: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凡任届期满的都应按期进行改选。改选前党支部应认真回顾和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建议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工作报告,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后定稿。

  2、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前党支部应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条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明确选举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认真慎重地对待选举工作。

3、酝酿候选人:支委会根据党章规定,具体提出候选人条件和下届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名额,交党员讨论。候选人经党小组初步酝酿提出后,支部委员会加以集中,再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然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4、汇报准备情况: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支部委员会要把支部工作报告、候选人预备名单、选举办法、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进行选举的等备工作。

选举阶段:

  5、报告工作:选举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然后组织党员认真进行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如有批评意见或质疑,应作出负责的说明和解答。

  6、正式选举: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选举结果应以得票多少确定。

  7、选举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分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后,新的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由当选委员中推举一人主持,采用选举的办法选出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会研究确定工作分工。

报批阶段:

  1、报上级审批:新的支部委员会将选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名单和支部委员会的分工情况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2、公布新班子: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和分工。

(五)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六)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隶属于机关党组织。

一般说来,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隶属于它的上级领导机关的党组织,即与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如中央各部、委、办、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它的上级机关党组织;省、市的部、委、办、厅、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党的关系隶属于它的上级机关党组织。

2、隶属于地方党组织。

即对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行政关系隶属于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单位所在地上级或同级党组织。这主要是对那些距领导机关较远的所属单位党组织实行的管理形式。如申央驻省、市的一些单位,各省、市驻外省、市的办事处和驻本省的地、市、县的一些单位等,距本机关较远的,如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本机关,不利于党的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要经过协商,将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于高于或相当于其级别的所在地的党的委员会管理。至于距本机关较近的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关系,应隶属于本机关党组织。

(七)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

1、明确职责。一个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直至组建。

2、掌握情况。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机构的有关材料。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要求设立这个机构的理由等等。

3、起草请示。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

1)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

2)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

3)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

4)领导班子配备情况;

5)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

4、考察了解。上级党组织接到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后,党委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5、提请审批。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成立这一机构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6、下文批复。党委会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批文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形式 (名称)和有关要求。

(八)建立和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审批程序

 1、准备工作。

1)作好建立和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告的材料准备,如该单位的党员人数,建立或改变党组织的形式和理由。

2)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将下属单位党组织归属所在地党委领导或改变其隶属关系时,主管单位党组织还要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协商,说明情况并提出确定或改变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2、起草请示。

1)准备就绪后,起草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或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理由;该单位的党员人数、组织形式、原来体制;主管单位党组织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协商情况等等。

2)向上级党组织呈送请示,并将请示抄送或抄报有关党组织。

以上工作均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承办。

3、讨论决定。

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根据党章和党的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要及时研究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承办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商意见后,要及时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沟通,征求意见;根据该单位和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情况,作出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决定。

4、办理批复。

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要及时起草批复,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批复给请示单位。若不同意,可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协商,要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关于该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通知,印发各有关党组织,并抄送被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党组织。

(九)建立、撤销和确定、变更党组织隶届关系的审批原则

1、要严格坚持设置党组织的有关条件和原则,不能随意设置党组织;

2、要严格党组织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组织制度办事,防止发生任意建立、撤销党的基层组织和改变党的隶属关系的现象;

3、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调整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改变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