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贸易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582015/6/1 14:08:33校团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贸易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山西省贸易学校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管辖

第五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审批机关,也是学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成立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校团委申请筹备。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人左右的个人会员或者一到二个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章程草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学生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代表该学生社团的资格。

四、变更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校团委的审查同意后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团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校规校纪,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可通过社团服务、适应收取会员活动经费等形式自筹,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

六、罚则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学生社团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来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或者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上上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申请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具体内容;

(二)活动的地点;

(三)活动的人数;

(四)是否收费,如收费则应表明收费标准;

(五)活动方式;

(六)活动时间;

(七)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应将活动的具体情况向校团委作出报告,如收费应同时将收费的具体情况一并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和学术活动,需写出书面申请(包括被邀请人姓名、社会背景、目的、内容等)报校团委。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由校报负责人配合,统一由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与其它院校和地方的联谊活动,需经校团委领导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