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评定,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户籍性质为农村和县镇非农的学生及户籍性质为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切符合条件的学生。
1、 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第一、二学年各评定一次。
2、 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单亲、孤儿、残疾、低保、烈士子女、农村五保、因病、因灾或其他经济困难等情况,优先参评。
3、 学生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参评:
(1) 违反宪法和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 道德低下,言行举止失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 学业考核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现象;
(5) 有生活奢侈,吸烟、酗酒现象;
(6) 已办休学。
4、助学金发放
拟受助学生名单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根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按政策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